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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泰安市初中学生学业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2016年06月10日 09:37:15 访问量:1922

泰安市初中学生学业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为维护初中学生学业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违纪的,取消其本次考试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作弊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记录在考生诚信档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初中学籍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它作弊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记录在考生诚信档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提示、暗示或协助考生答题的;

4.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出现雷同卷的;

6.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7.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8.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9.其它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由考试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不具备参加学业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5.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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